474.10如果雇员的任何下列家庭成员死亡,应准予丧假:配偶、家庭伴侣、子女、母亲、父亲、兄弟姐妹、收养和/或受抚养子女、祖父、祖母或姻亲。

474.20此假期不是累积的,但可根据需要使用。

474.30在州外旅行的情况下,任命机构可以批准最多五(5)天的额外假期。

Adoption Date : 1976/12/06
Revision Date : 200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