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6.10其他免予休假

根据任命当局的酌情决定,豁免雇员可获准予下列任何类型的无薪假期或476.30所述的带薪军事假期:

  • 476.10.1 政府服务假期-因军事目的或在和平队和VISTA等联邦资助组织服务的雇员可获豁免休假。如果休假的人表示希望在服务结束后90天内返回该机构,他/她将继续获得定期福利。
  • 476.10.2 育婴假-获豁免的员工可休长达一年的育婴假,并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统一条款和条件返回工作岗位,并与公司的休假政策保持一致。免休产假的员工应提前一个季度将休产假的意向和预计返回工作岗位的时间通知主管。
  • 476.10.3 事假-任命机关如有充分理由,可给予获豁免雇员至多一年的无薪事假。

请病假

无薪休假的员工可自行支付每月全额保费,继续享受福利计划。雇主供款不得用于无薪休假的个人。

476.30军假

任何符合RCW 38.40.060规定的豁免员工,应获得RCW规定的所有适用权利,包括从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的21天的工资延续、假期累计和其他福利。

配套文件:Pol采用日期:1976/12/06修订日期:2014/10/27